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合高新检刑诉〔2019〕166号
被告人夏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2221993********,汉族,初中文化,住合肥市**路**小区**栋**室,户籍地安徽省萧县**镇**行政村**自然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2月21日被合肥市公安局轨道交通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28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合肥公安局轨道交通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夏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3月21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案件全部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2月17日0时20分许,被告人夏某某酒后驾驶皖******号小型轿车,行驶到**路与**路交口附近时,被合肥市公安局蜀麓派出所的民警查获,后民警将夏某某送至合肥市公安局交警七大队处理。
经鉴定,被告人夏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25.4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查询证明、归案经过等书证;2.被告人夏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证人于某某的证言;4.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夏某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范朔春
2019年3月27日
附:
1.被告人夏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卷宗材料两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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