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夏某某受贿、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公开版)_滕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滕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滕检二部刑诉〔2020〕67号

被告人夏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4211973********,汉族,大专文化,原任滕州市**局**派出所科员、四级警长,住滕州市**小区**号楼**室。因涉嫌职务违法犯罪,于2020年6月10日被滕州市监察委员会留置,于2020年7月6日被本院决定刑事拘留,于2020年7月16日经本院决定,被滕州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滕州市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以被告人夏某某涉嫌受贿罪、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于2020年7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受贿罪

2017年3月至2018年9月期间,被告人夏某某利用担任滕州市**局**派出所民警的职务便利,分多次非法收受童某某(已判刑)微信转账共计人民币94500元后,明知童某某伙同他人在辖区内开设具有赌博性质的电玩城而不进行查处,致使该电玩城得以长期持续经营。

二、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

被告人夏某某在滕州市**局**派出所任职期间,负责辖区内街面巡逻及巡逻中发现的违法犯罪行为的查处,在得知公安机关要对辖区内网吧、游戏机厅、KTV、洗浴中心等场所大检查后,于2017年12月份、2018年6月份两次给在辖区内开设赌场的童某某通风报信,帮助童某某等人逃避处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电子数据,证人童某某、孙某某、池某某等人证言,被告人夏某某的供述与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夏某某身为有查禁犯罪活动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为他人谋取利益;向犯罪分子通风报信,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四百一十七条的规定,应当以受贿罪、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滕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长:姜广俊

检察官:来宝彦

2020年8月14日

附件:

1.被告人夏某某现羁押于枣庄市台儿庄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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