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平房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哈平检诉刑诉〔2020〕103号
被告人夏某某,男,196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21011965********,满族,小学,无业,住哈尔滨市香坊区**村**路**号。2020年5月22日因涉嫌妨害公务被香坊公安分局取保候审,同年7月14日我院以涉嫌妨害公务罪批准逮捕,同年7月16日因涉嫌妨害公务被香坊区公安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哈尔滨市公安局香坊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夏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9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当日已告知被害单位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1日14时许,在新冠肺炎疫情期间被告人夏某某驾驶一辆红色电动三轮车欲进入哈尔滨市香坊区**街与**街交口的**小区时。其明知在进入该小区卡口时需要配合防疫人员的检查,而拒不听从防疫卡口工作人员指令,开车强行闯卡,将防疫工作人员赵某某拖拽40米左右后使其倒地,致使赵某某身体多处软组织挫伤,随后被告人夏某某驾车逃离现场。经鉴定,赵某某右下肢损伤属轻微伤。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主要证据如下:
1.书证:案件来源、到案经过,被告人夏某某的户籍证明和现实表现,赵某某的伤情诊断书, 证明等;
2.证人赵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夏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哈尔滨市公安局的鉴定意见;
5.视听资料光盘1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夏某某在新冠肺炎疫情期间,驾驶电动三轮车在通过防疫卡口时,拒不配合防疫人员检查,强行闯卡,造成防疫人员受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夏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对其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哈尔滨市平房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飞
检察官助理:杜卿睿
2020年10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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