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夏桂兰与湖北稳得福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出租车分公司出租汽车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夏桂兰。
委托代理人伍天平,湖北群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饶继斌,湖北群力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湖北稳得福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出租车分公司,住所地黄石市花湖农场大码头。
负责人夏友清,系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方庆秋、刘兆鑫,均系公司员工。

原告夏桂兰与被告湖北稳得福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出租车分公司出租汽车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刘青青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姜孝世、李乔乔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3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夏桂兰及其委托代理人伍天平、饶继斌,被告的委托代理人方庆秋、刘兆鑫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5年7月17日10时33分许,原告乘坐被告所有的鄂b×××××号轿车,当车行至武汉路南京路路口时,与前方在人行横道上停车下客的由肖俊君驾驶的鄂b×××××号轿车发生碰撞,致使车辆受损、原告受伤的交通事故。原告受伤后被送往黄石市中心医院住院治疗,并于2015年7月25日出院,共计住院8天,被告支付医疗费用5730.94元(1383.74元+4347.20元)及购买矫形器费用2300元。原告住院期间医嘱留陪一人,出院医嘱:建议出院后继续予以颈胸部支架外固定三个月,避免颈部剧烈运动,护理一人;可适当加强营养饮食,避免油腻食物;出院后三个月内每一个月复查一次。2015年7月20日,黄石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黄石港大队作出的黄公交(港)认字(2015)第07042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原告不负此次道路交通事故的责任。2015年7月27日,被告给付原告现金3500元。2015年8月19日、9月23日、10月14日,原告在黄石市中心医院复诊,被告支付医疗费共计1529.50元(611.50元+611.50元+306.50元)。2015年12月30日,黄石求实司法鉴定中心根据黄石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黄石港大队的委托,作出(2015)临鉴字第540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结论为:原告颈部损伤评定为十级伤残,后续康复及康复治疗费约2000元,受伤后误工期限120日、护理期限60日。原告支付鉴定费用2500元。此后,原、被告双方就赔偿事宜不能达成一致意见,故而成讼。
另查明,原告已达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从事保姆工作。

本院认为,原告乘坐由被告运营的出租车,双方之间已建立合法有效的出租汽车运输合同关系。被告作为承运人理应履行一般公共运输之义务,即应在合理期间将乘客安全运输到其需要前往的地点,承运人在运输过程中非因旅客自身健康原因或非因旅客故意、重大过失造成旅客伤亡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本案被告在运输途中与其他车辆发生交通事故,未能安全将乘客夏桂兰运送至相关地点,构成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中认定原告无过错,被告亦未能提交免除其承担责任的相关证据,故被告应对原告的损害后果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原告的各项损失本院将参照2015年度《湖北省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标准》计算。原告主张的残疾赔偿金根据其实际伤残程度,参照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计算为49704元(24852元/年×20年×10%),本院予以确认。原告虽已到退休年龄,但根据其身体健康状况,原告一直从事保姆工作,此次事故造成原告受伤住院,造成了原告实际收入的减少,故原告主张的误工费损失,本院予以支持。因原告并未提供充足证据证明其工资收入状况,故其误工费参照居民服务和其它服务业计算为9445.20元(28729元/年÷365天×120天)。原告因伤致残需要人护理,其护理费参照居民服务和其它服务业计算为4722.60元(28729元/年÷365天×60天)。原告主张的交通费,本院酌情认定为200元。原告主张的住院伙食补助费,根据黄石地区标准及原告实际住院天数,本院认定为400元(50元/天×8天)。因原告出院医嘱“可适当加强营养饮食”,故原告主张的营养费本院酌情认定为600元。原告主张的后期治疗费2000元,本院予以确认。原告主张的鉴定费2500元,本院予以确认。综上,原告的各项赔偿费用:残疾赔偿金49704元、误工费9445.20元、护理费4722.60元、交通费2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400元、营养费600元、后期治疗费2000元、鉴定费2500元,共计69571.80元,扣减已支付的3500元,被告尚应赔偿原告66071.80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九十条、第三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1、被告湖北稳得福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出租车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夏桂兰各项财产损失共计66071.80元(已扣减支付的3500元)。
二、驳回原告夏桂兰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744元,由原告夏桂兰负担205元、被告湖北稳得福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出租车分公司负担1539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应在提交上诉状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744元。款汇湖北省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石分行团城山支行,户名:湖北省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帐户:17×××18,地名:湖北省黄石市。上诉人在上诉期届满后七日内仍未预交上诉费用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 判 长  刘青青 人民陪审员  姜孝世 人民陪审员  李乔乔

书记员:余安娜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