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夏桂枝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邓书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夏桂枝,女,1970年2月21日生,汉族,住江西省上饶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乔振平,上海必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邓书歌,女,1993年6月12日生,汉族,住河南省。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黄浦区。
  法定代表人:毛寄文,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伟,上海恒量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夏桂枝与被告邓书歌、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1日立案。原告夏桂枝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夏桂枝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张恋华

书记员:章欣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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