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夏正巧与上海意邦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夏正巧,女,1970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江苏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雷,上海方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国蓉,上海方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意邦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
  法定代表人:王琦,董事长。
  原告夏正巧与被告上海意邦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2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撤回起诉,于法无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夏正巧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原告夏正巧负担。

审判员:吴小龙

书记员:沈  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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