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夏海霞,女,1981年10月3日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池州市,现住上海市奉贤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鸿卿,上海吴鸿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施建兵,男,1972年9月6日生,汉族,户籍地江苏省通州市,现住上海市奉贤区。
申请人夏海霞于2018年9月21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顾明法银行存款人民币200,000元或查封被申请人同等价值的财产。申请人夏海霞以上海市奉贤区海马路XXX弄XXX号房屋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施建兵银行存款计人民币200,000元,或查封其所有的同等价值的财产;
二、查封登记在申请人汪泽云、夏海燕名下的坐落于上海市奉贤区海马路XXX弄XXX号的房屋。
案件申请费人民币1,270元,由申请人夏海霞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刘 斌
书记员:蔡翠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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