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夏添明与上海劳阳冷暖电器工程有限公司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夏添明,男,1979年9月29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徐汇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邵彩花,上海正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劳阳冷暖电器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
  法定代表人:杨金发,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跃生,上海市理合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淑卿,上海市理合理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上海浦东图书馆,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前程路XXX号。
  本院于2019年2月19日作出(2018)沪0118民初16998号财产保全的裁定。现原告夏添明表示接受一审判决,申请解除对被告财产采取的诉讼保全措施。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告上海劳阳冷暖电器工程有限公司价值人民币610,860元财产的查封、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沈建芳

书记员:沈月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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