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夏添明,男,1979年9月29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徐汇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邵彩花,上海正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劳阳冷暖电器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
法定代表人:杨金发,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跃生,上海市理合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淑卿,上海市理合理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上海浦东图书馆,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前程路XXX号。
本院于2019年2月19日作出(2018)沪0118民初16998号财产保全的裁定。现原告夏添明表示接受一审判决,申请解除对被告财产采取的诉讼保全措施。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告上海劳阳冷暖电器工程有限公司价值人民币610,860元财产的查封、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沈建芳
书记员:沈月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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