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夏炎冰与姚良俊名誉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夏炎冰,女,1990年7月11日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宝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荣成,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燕,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被告:姚良俊,男,1991年4月21日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闵行区。
  原告夏炎冰诉被告姚良俊名誉权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张继峰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夏炎冰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邓荣成、李燕,被告姚良俊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夏炎冰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判令:1、被告姚良俊在其新浪微博及哔哩哔哩(bilibili)网站个人主页的首页显著位置连续三十日内发布向原告公告赔礼道歉的声明、消除不良影响;2、被告赔偿原告精神损失费5,000元;3、被告赔偿原告律师费30,000元、公证费3,500元;4、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系斗鱼网的知名游戏主播,其网络昵称“雪MM”、斗鱼直播间昵称“妃凌雪”、哔哩哔哩及微博上的昵称“机智的雪MM”为广大网友熟悉,其为热门游戏《绝地求生》提供直播,直播视频在斗鱼及哔哩哔哩网站拥有极高点击率及知名度。被告是哔哩哔哩网站上注册昵称为“大海是猪”的用户,拥有粉丝5万余人,其视频播放量高达200余万。2018年4月16日,被告在哔哩哔哩网站上发布其录制的视频《绝地求生主播雪mm单点打成全自动疑似鼠标宏镜头,教一教我们呗~》,视频中多处使用虚假信息及误导性言论评论原告,其虚假言论导致他人以为原告在其提供的网络游戏直播中存在作弊行为。该视频一经发布后即引起其他网络自媒体及各大门户网站注册用户大肆转载,相关评论原告的文章及视频在未经核实的情况下大肆渲染“原告被实锤开挂”的信息,且阅读点击量巨大。此外,引发大量网络用户因被告的不实言论而对原告进行侮辱和谩骂。原告认为,被告利用网络环境在原告所从事的特定游戏领域中对原告提供的直播产品进行虚假的且极具误导性的评论,导致原告的社会评价显著降低,给原告名誉造成极大影响,同时损害原告所提供产品的社会价值及评价度。原告因此遭受巨大的经济损失及精神压力,被告的上述行为已侵害原告的名誉权。现原告为维护合法权益,故涉诉。
  被告姚良俊辩称,不同意原告诉请。视频《绝地求生主播雪mm单点打成全自动疑似鼠标宏镜头,教一教我们呗~》系被告发布,被告在发布涉案视频时,直接使用原告的直播录像作为视频素材。在视频当中发表言论是被告个人的客观评价,并针对不合理的地方(手指不动打成了全自动)提出合理的怀疑。之后被告将该视频发布在被告哔哩哔哩首页。视频中被告存在口误,说原告一秒打出14发子弹,实际是1.6秒,对此被告已经发布视频予以澄清。被告当时想表达的是直播视频中看到原告手指不动却打出14发子弹,认为不符合常理。被告基于个人对游戏的认识,提出对原告的质疑,但从未说过原告游戏开挂,被告并无侵犯原告名誉权的故意。综上,请求法院驳回原告诉请。
  原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2018)沪徐证字第2014号、2015号公证书两份、律师函、律师费发票、公证费发票等、视频光盘、被告未提交书面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1、原告系斗鱼网游戏主播,在网络上具有一定的知名度,网络昵称“雪MM”,其为热门游戏《绝地求生》提供网络直播,斗鱼网直播间昵称“妃凌雪”。截止2018年4月28日,“妃凌雪”直播间关注人数超过415万,当周游戏主播排名第二。
  原告在“哔哩哔哩”(“bilibili”)网站昵称“机智的雪MM”,截止2018年4月28日,其在哔哩哔哩网站的粉丝数达4.7万,播放量达408万,其游戏直播视频在哔哩哔哩网站拥有较高的点击率。原告在新浪微博的昵称“机智的雪MM”,粉丝达41万。
  被告在哔哩哔哩网站上从事网络游戏评论、解说,其在哔哩哔哩网站、微博的昵称均是“大海是猪”,截止2018年4月28日,哔哩哔哩网站粉丝数5.7万,播放量达186万。
  2、2018年4月17日,被告在哔哩哔哩网站上发布视频《绝地求生主播雪mm单点打成全自动疑似鼠标宏镜头,教一教我们呗~》,被告以原告2018年1月16日的游戏直播录像作为视频素材进行评论,指出原告在不到1秒的时间打出了14发子弹、原告手指在一直按着鼠标的情况下单点打成全自动,对原告游戏操作的真实性提出质疑。
  该视频发布之后,被网友在网络上大量转发和评论,“雪MM被实锤开挂”、“单点打成全自动”等消息一度在网络上传播蔓延,引发大量网络用户对原告进行质疑、甚至侮辱和谩骂。
  针对被告中的质疑,原告在2018年4月19日发布视频,证明其具备手动1.6秒打出14发子弹的实力,后被告删除了在哔哩哔哩网站上发布的争议视频。
  2018年4月20日,雪MM工作室又发布《声明》,针对被告视频中的质疑作出回应,否认“不到一秒打出14发子弹”、否认“单点打成全自动”、否认“开挂”。被告在微博上转载雪MM工作室发布的《声明》,同时认可1.6秒打出14发子弹,对于先前视频中“1秒14发”的口误分别在4月19日和20日的微博中向原告表示道歉,但坚持认为从原告的游戏视频录像中看,存在手指按照鼠标不动,单点打成全自动的嫌疑。
  3、2018年4月28日,原告委托律师事务所向新浪微博、哔哩哔哩网站发出律师声明。同时对原告网络知名度以及被告发布视频后网络所引发的评论进行公证。原告所在的上海纵悦广告有限公司代原告支出律师费30,000元、公证费3,500元。
  本院认为,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对言论是否构成对他人名誉权的侵犯,应综合考量发言人的身份、言论指向的对象、具体的议题和内容、上下文语境、言论所引发的后果等加以判断。本案中,原告夏炎冰作为斗鱼网当红游戏女主播,网络上拥有较高的人气和知名度,属于网络公众人物。作为公众人物,原告对于网友非恶意的批评、质疑有一定的容忍义务,不能简单地认为一般的质疑和批评就构成侵犯名誉权。当然,如相关言论超出必要限度而损害了公众人物的人格尊严,则言论人应承担侵权责任。
  具体而言,本案中,原告诉称被告在哔哩哔哩发布的涉案视频中捏造原告“一秒14发”、“单点打成全自动”等不实信息,但事实上被告发布的视频取材于原告的直播录像,其发表的评论也是基于被告对视频的直观认识,虽然被告在视频中对原告“一秒14发”的合理性提出质疑,但在原告发布自证视频之后,被告删除了争议视频,也在微博中转发了原告的《声明》,并对“一秒14发”的口误向原告表示了道歉。被告在评论视频中,在未确认原告14发子弹是花费是1秒还是1.6秒的情况下,就质疑原告的操作是“1秒14发”、“单点打成全自动”,虽不严谨,但考虑到评论时的语境,该评论仍属于正常的评论范围之内,原告应予以理解与宽容。被告作为网络游戏解说,其节目性质需要对当红游戏主播的游戏视频展开评论、剖析,而原告是斗鱼网当红游戏女主播,被告在游戏视频评论中选取原告的直播录像为素材亦属正常,不能据此认为被告存在针对原告的恶意。
  虽然被告至今仍对“单点打成全自动”质疑,但被告的质疑是基于对原告直播视频的直观认识,原告作为网络公众人物,应经得起他人的质疑和评论,此外被告在视频中的评论和质疑,言辞中肯并不过激,不存在无端捏造事实和故意贬损原告的情形。综上,本院认为被告上述行为并未构成侵犯原告名誉权。
  对于原告而言,消除他人质疑的最好办法是用事实说话,在直播时让操作鼠标的手更加清晰的暴露在网友面前、当1.6秒或者更短时间打出14发子弹成为原告游戏操作中一种习惯时,他人的质疑必将不攻自破。对被告而言,本案中虽未被认定构成侵犯原告名誉权,但被告应引以为戒,在今后的游戏评论解说中应本着客观、严谨的态度做节目,切勿为争流量而博人眼球,避免为自己为他人带来不必要之麻烦。
  综上所述,本院认为,被告并未侵犯原告的名誉权,故原告各项诉请本院均难以支持。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七条、第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夏炎冰全部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人民币150元,由原告夏炎冰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张继峰

书记员:丁  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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