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夏炳异,男,1956年6月1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台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健,浙江利群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詹韩康,浙江利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艾格莱雅玻璃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
法定代表人:付启霞,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方勇,上海骏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
法定代表人:戴珊,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夏炳异与被告上海艾格莱雅玻璃制品有限公司、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15日立案。经当事人同意,本院委托上海市浦东新区知识产权协会就本案纠纷进行调解。审理中,原告以其与被告已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夏炳异撤诉。
案件受理费因当事人在调解阶段和解后申请撤诉而免予收取。
审判员:杨 韡
书记员:刘 静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