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夏玉华,女,1967年5月2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奉贤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杰,上海卫根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缪洁伟,女,1971年8月28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奉贤区。
被告:唐顺群,女,1962年12月6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奉贤区。
被告:朱欢华,女,1960年8月24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奉贤区。
原告夏玉华诉被告缪洁伟、唐顺群、朱欢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20日立案。原告夏玉华于2019年1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并明确不再缴纳诉讼费用。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于法无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夏玉华撤诉。
审判员:何吉英
书记员:金玉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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