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夏玉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解除保全申请人: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210号二十一世纪中心大厦第20、21、22层、101室。
  法定代表人:徐雪松,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姬泽辉,上海济铭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美琳,上海济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夏玉莉,女,1979年8月8日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
  解除保全申请人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与被申请人夏玉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经解除保全申请人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申请并提供担保,本院于2018年12月18日作出(2018)沪0115财保1217号民事裁定,依法冻结夏玉莉银行存款104,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等价值的财产。现本院于2019年1月14日收到解除保全申请人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向本院申请撤回对夏玉莉的起诉,亦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夏玉莉银行存款104,000元的冻结,或相等价值财产的查封、扣押。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余甬帆

书记员:周  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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