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夏惠菊,女,1961年6月18日,汉族,住上海市普陀区交通西路XXX弄XXX号XXX室。
原告:夏王艳,女,1988年4月20日生,汉族,住上海市长宁区。
两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继昌,上海市恒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赵艳,女,1980年5月13日生,汉族,住河南省。
被告:刘小梅,女,1977年8月9日生,汉族,住江西省。
上列当事人间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因两被告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判员:朱世瑛
书记员:刘燕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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