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夏王艳与赵艳、刘小梅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夏惠菊,女,1961年6月18日,汉族,住上海市普陀区交通西路XXX弄XXX号XXX室。
  原告:夏王艳,女,1988年4月20日生,汉族,住上海市长宁区。
  两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继昌,上海市恒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赵艳,女,1980年5月13日生,汉族,住河南省。
  被告:刘小梅,女,1977年8月9日生,汉族,住江西省。
  上列当事人间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因两被告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判员:朱世瑛

书记员:刘燕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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