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夏生与殷婷、殷宏伟其他执行异议之诉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夏生,男,1942年8月9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剑瑜,上海豪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悦,上海豪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殷婷,女,1988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
  被告:殷宏伟,男,1960年3月2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
  原告夏生与被告殷婷、殷宏伟其他执行异议之诉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14日立案,并向原告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要求原告预交案件受理费31046.40元。原告向本院申请免交,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不符合免交诉讼费用的标准,故不予准许。原告逾期未按缴费通知缴纳案件受理费。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国务院关于人民法院诉讼费收费办法》第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夏生撤诉处理。

审判员:张素华

书记员:方文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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