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夏磊,男,1990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发,上海君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章正辉,男,1987年9月28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
被告:严伟荣,男,1956年7月30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黄浦区。
原告夏磊与被告章正辉严伟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2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后因公告送达,依法转为普通程序并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夏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发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章正辉、严伟荣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夏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章正辉向原告归还借款本金人民币306,950元;2、判令被告章正辉以人民币10万元为基数,自2017年9月7日至2017年12月10日止按照年利率24%向原告支付借款利息、以206,950元为基数,自2017年9月7日起至2018年2月1日止按照年利率24%的标准向原告支付借款利息;3、判令被告章正辉以10万元为基数,自2017年12月11日起至判决生效之日止按照年利率24%的标准向原告支付逾期利息、以206,950元为基数,自2018年2月2日起至判决生效之日止,按年利率24%标准向原告支付逾期利息;判令被告严伟荣对被告章正辉履行上述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确定的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事实和理由:原告与被告章正辉是朋友关系,2017年8月7日,被告章正辉以生意需要资金周转为由,向原告借款34万元,口头约定利息为每月4万元,当日原告向其转账34万元,同日,被告章正辉通过支付宝向原告支付4万元;2017年8月18日被告章正辉借款5万元,约定利息为每月6,500元,当日原告向其转账5万元。2017年9月6日,被告章正辉向原告支付53,000元。2017年11月19日,被告章正辉向原告出具借条,约定借款金额为39万元,2017年12月10日归还10万元,2018年2月1日归还29万元,被告严伟荣作为担保人在借条上签名。借款到期之后,被告未归还借款,故原告诉至法院。
被告章正辉辩称,其经人介绍向原告借款,原告确实分两次向原告转账39万元,但其收到钱款之后,原告立即要求其给他9万元,不能转账,只能现金取出来给,一个月之后要还39万元,相当于利息9万元,其一个月之后换了10万元,原告说这10万元作为利息,后来其就没有能力归还借款了。
被告严伟荣未作答辩。
经审理,本院查明如下事实:
2017年11月19日,被告章正辉出具借条一份,载明:“本人章正辉于2017年8月7日向夏磊借款叁拾玖万元,由于本人资金周转紧张,现到期未能按时归还,现经双方友好协商约定于2017年12月10日归还100,000元,2018年2月1日归还290,000元”;被告严伟荣作为保证人在借条上面签字。
2017年8月7日,原告夏磊向被告章正辉转账支付34万元,同日,被告章正辉向原告转账支付4万元;2017年8月18日,夏磊向章正辉转账支付5万元;2017年9月6日,被告章正辉向原告支付53,000元。
本院认为:根据法律规定,公民间的合法借贷受法律保护,当事人应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借款人应及时归还借款。本案中,被告章正辉向原告出具借条,原告向其交付相应钱款,原被告之间借贷关系成立。对于借款金额,原告陈述其向章正辉转账34万元当日,即2017年8月7日章正辉向原告转账支付4万元,因此2017年8月7日原告实际交付的借款金额为30万元。对于原告主张的借款利息,因借条中并未约定利息,且原告并未提供其他证据以证明双方对于利息存在特别约定,故对于原告该项诉请,本院不予认可。对于章正辉于2017年9月6日支付的53,000元,支付时间在借款期限内,故应作为借款本金予以抵扣。此外,被告严伟荣作为保证人于借条上签名,应对章正辉的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六条、第十八,《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章正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夏磊借款本金297,000元;
二、被告章正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夏磊以7,000元为本金,自2017年12月11日起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逾期利息;以290,000元元为本金,自2018年2月2日起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逾期利息;
三、被告严伟荣对上述第一项、第二项所确定的被告章正辉还款付息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四、驳回原告夏磊其他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计2,184.67元,由原告夏磊负担1,000元,被告章正辉负担1,184.67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毛秀清
书记员:张恩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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