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夏祥云与陈海华、陈彩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夏祥云,女,1971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庄海军,上海市浩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海华,男,1978年4月30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宝山区,现住上海市宝山区。
  被告:陈彩娟,女,1952年4月17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宝山区,现住上海市宝山区。
  原告夏祥云与被告陈海华、陈彩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1日立案。原告夏祥云于2019年3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夏祥云向本院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夏祥云撤诉。
  案件受理费免于收取。

审判员:汪  健

书记员:吴妙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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