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夏素英,女,1954年2月22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南贤,上海市万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朱健雄,男,1951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艺贝,男,1982年7月7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
第三人:慕轩财富管理(上海)有限公司,注册住所上海市江苏路XXX号XXX室。
原告夏素英与被告朱健雄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经被告申请,本院依法追加慕轩财富管理(上海)有限公司为第三人,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夏素英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现要求1、被告承担保证责任,归还原告投资理财款人民币10万元(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2、被告支付原告上述款项的利息(按年利率10.2%的标准,自2017年7月28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3、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原告是乐活婚姻交友服务中心法定代表人,被告自称是慕轩财富管理(上海)有限公司的领导,向原告介绍该公司的理财产品,并表示可将其自有房产作为担保。原告于2017年7月28日与第三人签订投资理财服务协议,约定原告将10万元出借给第三人理财,期限为六个月,年利率为10.2%。原告于协议签订当日通过银行转帐方式向第三人全额交付约定款项,因理财期限届满,第三人未能按约还本付息,被告于2018年3月18日向原告出具担保书,表示自愿就第三人的还款义务承担保证责任,因被告至今未按约履行担保义务,原告起诉来院,请求判如其所请。
被告朱健雄辩称,被告自2013年起在第三人处任业务员,为公司推销理财产品。因被告系单身,在原告开设的婚介活动中心相识,后经被告介绍,原告与第三人签订投资咨询及理财服务协议,向第三人交付款项,购买理财产品,第三人收取款项后,向原告出具收款确认书。后因第三人未能按约还本付息,被告应原告要求,于2018年3月18日向原告出具保证承诺函,承诺自愿为第三人对原告的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因被告与原告之间并无款项往来,第三人涉及多起因不能按投资咨询及理财服务协议约定履行的案件,被告要求将本案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本院认为,第三人以与原告签订投资咨询及理财服务协议的方式,收取原告款项,现上述协议约定的期限已届满,第三人未能按约还本付息,原告至第三人注册地已无法找寻到该公司,第三人的行为涉嫌经济犯罪,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相关规定,人民法院作为经济纠纷受理的案件,经审理认为不属经济纠纷案件而有经济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夏素英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倪文青
书记员:陈 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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