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夏红芳与谢启雄股权转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夏红芳,女,1968年6月28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迎春,上海市光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谢启雄,女,1963年7月26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维龙,上海国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夏红芳与被告谢启雄股权转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2月2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夏红芳委托诉讼代理人崔迎春、被告谢启雄委托诉讼代理人沈维龙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夏红芳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解除原、被告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2.被告名下58.5%的股权恢复登记至原告名下,被告配合原告办理股权变更登记手续。事实和理由:2003年3月19日,上海成丹人力资源有限公司(现已更名为上海国望人力资源有限公司)成立,登记股东为原告和袁丽丹,注册资本2,000,000元,原告持股88.5%,袁丽丹持股11.5%。2015年1月19日,原、被告签订《股权转让协议》,约定原告将其所持有的上海成丹人力资源有限公司58.5%股权作价1,170,000元转让给被告。原、被告办理了股权变更登记手续,但被告未向原告支付股转让款1,170,000元,故原告诉至法院。
  被告谢启雄承认原告提出的全部诉讼请求。
  审理中,原、被告一致同意系争《股权转让协议》于开庭当日,即2019年1月11日解除。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被告承认原告的诉讼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判决如下:
  一、确认原告夏红芳与被告谢启雄2015年1月19日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于2019年1月11日解除;
  二、被告谢启雄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至上海市徐汇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办理将被告谢启雄持有上海国望人力资源有限公司的58.5%股权变更登记至原告夏红芳名下的股权变更登记手续。
  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计40元,由被告谢启雄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姚竞燕

书记员:沈佳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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