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代表人:王子玮,夏芝陈商业(上海)有限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天洪,上海磊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斐然,上海磊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吴某某,女,1989年12月28日生,汉族,户籍地江西省上饶市。
原告夏芝陈商业(上海)有限公司与被告吴某某社会保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2月26日立案。2020年4月13日原告以“被告已履行合同约定义务”为由,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系原告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且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可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夏芝陈商业(上海)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吴某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5元由原告夏芝陈商业(上海)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邹靖宇
书记员:赵夏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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