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夏芝陈商业(上海)有限公司与吴某某社会保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夏芝陈商业(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黄浦区。
  法定代表人:王子玮,夏芝陈商业(上海)有限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天洪,上海磊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斐然,上海磊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吴某某,女,1989年12月28日生,汉族,户籍地江西省上饶市。
  原告夏芝陈商业(上海)有限公司与被告吴某某社会保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2月26日立案。2020年4月13日原告以“被告已履行合同约定义务”为由,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系原告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且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可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夏芝陈商业(上海)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吴某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5元由原告夏芝陈商业(上海)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邹靖宇

书记员:赵夏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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