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夏菊芳,女,1960年5月31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奉贤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晓峰,上海理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缪洁伟,女,1971年8月28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奉贤区。
申请人夏菊芳于2018年12月11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缪洁伟银行存款人民币95,000元或者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由案外人钱某某、蔡某某以其名下共有的位于上海市奉贤区南桥镇贝港南区35幢437号102室的房屋为该诉前财产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夏菊芳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缪洁伟名下银行存款计人民币95,000元或者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二、查封案外人钱某某、蔡某某名下位于上海市奉贤区南桥镇贝港南区35幢437号102室的房屋。
案件申请费人民币970元,由申请人夏菊芳负担。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本院将依法解除财产保全。
审判员:张红兵
书记员:余 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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