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夏路路,男,1993年6月16日生,汉族,住安徽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润华,上海志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姚良,上海志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闵晨曦,男,1979年7月27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嘉定区。
申请人夏路路与被申请人闵晨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夏路路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闵晨曦名下价值人民币669,000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担保人夏承梅以其名下坐落于上海市嘉定区泰云路XXX弄XXX号XXX室房产为本次财产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闵晨曦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669,000元;不足部分,冻结被申请人闵晨曦在太仓市冬凤机械科技有限公司相应价值的股权份额;
二、查封担保人夏承梅名下坐落于上海市嘉定区泰云路XXX弄XXX号XXX室房屋价值人民币669,000元的房产份额。
案件申请费人民币3,865元,由申请人夏路路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吴红兰
书记员:张姝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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