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夏长生,男,1951年8月1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松江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燕,上海瀚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大众交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
法定代表人:杨国平,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怡君,上海格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颜莉娜,上海格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黄浦区。
负责人:毛寄文,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邱加化,上海市汇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夏长生诉被告大众交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18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1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夏长生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夏长生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夏长生负担。
审判员:钱伟侠
书记员:施晓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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