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夏雨润与上海裕泰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刘海新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夏雨润,男,1987年5月24日出生。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嘉韵,上海嘉富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智渊,上海嘉富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裕泰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
  法定代表人:刘海新,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殷子坚,上海日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舟,上海日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海新,男,1956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黄浦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殷子坚,上海日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舟,上海日盈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夏雨润诉被告上海裕泰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刘海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26日立案。原告夏雨润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夏雨润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1,275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6,275元,由原告夏雨润负担。

审判员:陈雪琼

书记员:薛  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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