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夏雨良,男,1959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良军,上海永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包正华,男,1963年5月19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奉贤区。
被告:上海正宜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朱爱勤。
原告夏雨良与被告包正华、上海正宜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9日立案。原告夏雨良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指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夏雨良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郭 巍
书记员:王源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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