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夏露,女,1992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渊,上海市高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昊,上海市高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舒剑,男,1970年3月2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原告夏露与被告舒剑相邻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4日立案。原告夏露于2018年7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之行为系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夏露撤诉。
审判员:董迪思
书记员:顾玉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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