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保全申请人:朱国伟,男,1963年2月24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金杨路XXX弄XXX号XXX室。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涛林,上海市沪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夏龙英,女,1950年9月7日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浦东新区,现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被申请人:王忠南,男,1948年9月28日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浦东新区,现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被申请人:王琳,女,1978年10月31日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浦东新区,现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被申请人:冯小振,男,1986年10月5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徐州市。
上列四被申请人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淑倩,上海中沃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列四被申请人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强,上海中沃律师事务所律师。
解除保全申请人朱国伟与被申请人夏龙英、王忠南、王琳、冯小振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17日作出(2018)沪0115民初52200号民事裁定,裁定:一、冻结被申请人夏龙英、王忠南的银行存款人民币47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财产;二、查封沈美新、朱莹名下位于上海市浦东新区东靖路XXX弄XXX号XXX室的房产;三、查封朱国伟、沈美新、朱莹名下位于上海市浦东新区金杨路XXX弄XXX号XXX室的房产。解除保全申请人朱国伟于2018年9月17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以原、被告自行和解、原告申请撤回起诉为由申请解除保全,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冻结被申请人夏龙英、王忠南的银行存款人民币470万元或解除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财产;
二、解除查封沈美新、朱莹名下位于上海市浦东新区东靖路XXX弄XXX号XXX室的房产;
三、解除查封朱国伟、沈美新、朱莹名下位于上海市浦东新区金杨路XXX弄XXX号XXX室的房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万 里
书记员:阮 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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