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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众交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叶晓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大众交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
  法定代表人:杨国平,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婕,上海松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璐璐,上海松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叶晓伟,男,1978年7月10日出生,户籍地安徽省蚌埠市,住上海市闵行区。
  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地址上海市。
  负责人:张渝,总经理。
  原告大众交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叶晓伟、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1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大众交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代理人和被告有利益冲突,需解除与代理人的代理权限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于法无悖,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大众交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免予收取。  

审判员:金  毅

书记员:范心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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