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大厂回族自治县荣某房产经纪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廊坊市大厂回族自治县现代幸福城小区A区26幢91单元101(50号商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028MA07TL607C。
法定代表人:王重光,经理。
上诉人(原审被告):王重光,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回族,住所河北省廊坊市大厂回族自治县。
上诉人(原审被告):马建华,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回族,住所河北省廊坊市大厂回族自治县。
三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海峰,河北驰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建民,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所河南省安阳市文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由晨超,天津全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星星,天津全唐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大厂回族自治县荣某房产经纪有限公司、王重光、马建华因与被上诉人王建民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大厂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9)冀1028民初8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被上诉人王建民一审诉请上诉人返还的79018元款项中,上诉人二审中只认可收到了其中的两笔款项即20000元定金和19018元的网签差价款共计39018元,其余40000元并未收取。一审法院应综合全案证据,并可结合你院审理的包括本案被上诉人王建民在内的系列案件的处理情况,对被上诉人主张的其支出40000元款项的过程及收款方等事实进一步核查认定的基础上依法裁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北省大厂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9)冀1028民初87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河北省大厂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大厂回族自治县荣某房产经纪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775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樊清维
审判员 梁志斌
审判员 韩静威
书记员: 郝镜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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