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
大庆市萨尔图区环溢经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大庆市萨尔图区五金大街387号D,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06027369285491。
法定代表人:李小平,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波,
黑龙江中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贾志成,男,****年**月**日出生,住齐齐哈尔市建华区。(未到庭)
原告
大庆市萨尔图区环溢经贸有限公司与被告贾志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
大庆市萨尔图区环溢经贸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于波(下称原告)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贾志成(下称被告)经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给付货款68,566.00元,逾期付款损失20,000.00元,合计88,566.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5年2月,被告在原告处购买五金产品(钢管、钢板等),自行提货但未立即支付货款,并给原告出具欠条写明欠货款68,566.00元,该款至今未付。为此,诉至法院。
被告经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未提交书面答辩。
原告为支持自己的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下列证据:1、被告于2015年2月13日出具的欠条1份;2、人民币贷款利率表。以上证据证实了被告欠货款68,566.00元,根据
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利率及合同法的司法解释被告应当给付逾期付款利息。
被告未提交证据。
经过庭审,原告提交的证据符合证据的合法性、客观性和关联性,能够证实原告的主张,予以认定并附卷佐证。
根据上述有效证据和双方当事人的陈述,本院确认以下事实,2015年2月13日,被告在原告处赊购价值68,566.00元的钢管和钢板,并给原告出具了欠条,但该款至今未付。
被告贾志成应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
大庆市萨尔图区环溢经贸有限公司货款68,566.00元;并以前述本金为基数,按1-5年中长期银行贷款年利率5%,自2015年2月14日起至清偿时止,向原告
大庆市萨尔图区环溢经贸有限公司支付逾期付款利息。
如被告贾志成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07.00元,由被告贾志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放弃上诉处理。
本院认为,被告拖欠原告货款68,566.00元未给付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告应当承担给付责任,且应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利息。原告要求被告给付拖欠货款68,566.00元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要求被告支付逾期付款利息的诉讼请求,本院按1-5年中长期银行贷款年利率5%,自2015年2月14日起予以支持。被告经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应自行承担诉讼风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审判员 谭永辉
书记员: 任天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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