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大庆高新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大庆高新区火炬新街33号。
法定的法人王喜宝,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祁艳,黑龙江司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黑龙江省安达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大庆高新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王某某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大庆高新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于2015年11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与被告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其撤诉理由成立,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大庆高新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受理费1720元(已减半)由原告大庆高新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倪凯
审判员 贾彪
人民陪审员 王映霞
书记员: 王海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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