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大某某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大某某救助基金管理中心)。
法定代表人徐献国,该中心主任。
委托代理人彭想灵,湖北君兆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参与调解,代收法律文书,代领赔偿款。
被告张某某。
委托代理人刘彦庭,湖北恒康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请求和解、调解,提取反诉、上诉,签收法律文书。
被告安徽省阜阳市第十六运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阜阳第十六运输公司)。
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向阳南路。
法定代表人王文文,该公司经理。
被告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阳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天安保险阜阳中心支公司)。
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颖州区一道河中路126号亿家综合办公楼。
负责人吴劲松,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魏东明,该公司员工,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请求和解、调解,提取反诉、上诉,签收法律文书。
被告钱迎按。
被告刘传真。
被告钱迎按、刘传真的委托代理人刘柔刚,安徽大泽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为承认、变更、放弃诉讼请求,参与调解。
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徐州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中华联合财保徐州中心支公司)。机构代码:75733312-2。
住所地:江苏省徐州市泰山路东坡广场南红十字会院内。
负责人高洪涛,该支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权治国,该公司法律顾问。特别授权:代为承认、变更、放弃诉讼请求,进行和解,代为提起反诉或上诉,代签法律文书。
本院在审理原告大某某救助基金管理中心与被告张某某、阜阳第十六运输公司、天安保险阜阳中心支公司、钱迎按、刘传真、中华联合财保徐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大某某救助基金管理中心于2013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大某某救助基金管理中心以尚需完善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大某某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中心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950元减半收取147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廖世长
审判员 付强
审判员 涂晓玲
书记员: 高邦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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