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大苑子企业管理咨询(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邱瑞堂,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廷一,上海市新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家维,上海市新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周凯斌,男,1991年1月2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云飞,上海理研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大苑子企业管理咨询(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苑子公司)因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2019)沪0107民初1706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诉人大苑子公司上诉称:双方签订的并非特许经营合同,仅是双方达成特许经营合同前签订的备忘录。即使双方签订的备忘录是特许经营合同,被上诉人主张上诉人返还的进场费并非该备忘录的条款内容,与备忘录无关,双方争议也非基于履行备忘录引起。综上,上诉人请求本院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大苑子公司(品牌方)与被上诉人周凯斌(加盟方)于2017年9月29日签订《大苑子上海单店加盟备忘录》,对单店加盟区域、加盟店数量、加盟金、原物料订购、履约保证金等内容进行了约定,并约定加盟方找到铺位并通过品牌方审核通过后,再与品牌方进行加盟合同的签订。被上诉人主张其要求退回的进场费系基于该备忘录签订后产生的费用,一审法院认定本案属于知识产权民事案件,并无不当。《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调整本市法院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管辖的规定》第一条规定,基层人民法院管辖著作权、商标、不正当竞争、技术合同、特许经营合同等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上诉人住所地位于上海市嘉定区,而根据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基层法院知识产权案件集中管辖的相关规定,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有权管辖嘉定区内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案件,故被上诉人向一审法院提起本案诉讼于法有据。上诉人的上诉请求及其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一审法院所作裁定应予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员:杨 韡
书记员:钱光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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