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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荔县人民检察院诉被告人刘波盗窃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29 独角龙 评论0

公诉机关陕西省大荔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刘波,男,出生于陕西省大荔县,汉族,初中文化,住大荔县。2014年3月1日因盗窃被大荔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2017年9月8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12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大荔县看守所。
辩护人周新贤,陕西同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大荔县人民检察院以荔检诉刑诉(2017)18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波犯盗窃罪,于2018年1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大荔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利侠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波及其辩护人周新贤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一、2017年9月7日15时许,被告人刘波翻墙入户进入大荔县张某九家准备行窃时,被张某九发现并抓获,盗窃未遂。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的并经当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证明:
1、被害人陈述
张某九陈述:2017年9月7日他卖冬枣回到家中,打开大门时,看见有一个人从他家西邻院墙上翻了过去,从他家逃走了,他就向门外跑去,看见那个小偷顺着他家巷道向西逃窜,他紧追着,跑出巷道在冬枣棚前抓住了小偷。他家里没有丢东西。小偷应该刚进他家门。
2、被告人供述
刘波的供述:2017年9月7日下午17时许,他到范家镇的一个村子,准备偷点钱,他进了一个巷道,看到一家大门向南开着的人家,大门上挂着一个明锁,他知道这个家里没有人,他看到这家人西边的庄基是个空院,没有门和围墙,他就从这个空院的中间翻墙到了大门锁着的院子里,他进到院子里,然后进入房间,这个房间南边有一台电视机,电视机下面有一个保险柜,他刚进房间就听到开门的声音,他估计有人回来了,就跑着到翻墙进来的地方,从院子里翻出来,从巷道向西跑,跑到头再向南跑,他看到有人在追他,还在后面喊,后来他就被抓到了,范家派出所的人也来了,经过讯问就把他带到大荔县公安局。
3、现场辨认笔录及照片
根据被告人刘波供述,2017年9月8日公安干警押解刘波对其盗窃大荔县张某九家的作案现场进行指认,对刘波指认的作案路线、地点进行了拍照,并附照片在卷佐证。
以上证据相互印证,足以证明查明的犯罪事实。
二、2017年9月7日11时许,被告人刘波翻墙入户进入大荔县许某信家盗窃一部苹果6PLUS手机,价值1700元,手机已扣押。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的并经当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证明:
1、被害人陈述
许某信的陈述:2017年9月7日晚,村长李六五来他家找他,说是抓住了一个小偷,小偷从他家偷走了一个手机,他儿子是前年结婚的,他儿子的房间他不经常去,他给他儿子许行打电话,他儿子说房间衣柜的抽屉里有一部苹果6plus手机,他到房间查看,抽屉里的手机没有了。
2、被告人供述:
刘波的供述:2017年9月7日11时许,他到大荔某镇的一个村子里,准备偷点钱,他在这个村东北角发现一家大门用明锁锁着,他就翻墙进入院子,他进了一个房间,看到是刚结婚不久的新房,在房间白色柜子里的抽屉,他发现一个结婚证和一部苹果6plus手机,他把苹果手机装在口袋里,又在茶几烟盒下发现5元钱,他就装在口袋跳出了院子。
3、现场辨认笔录及照片
根据被告人刘波供述,2017年9月8日公安干警押解刘波对其盗窃大荔县许某信家的作案现场进行指认,对刘波指认的作案路线、地点进行了拍照,并附照片在卷佐证。
4、扣押清单
2017年9月7日,公安机关扣押刘波随身携带的苹果6plus手机一部。
5、鉴定意见
经大荔县价格认证中心荔价认定(2017)093号文书鉴定,被盗苹果6plus手机的认定价格为1700元。
以上证据相互印证,足以证明查明的犯罪事实。
三、2017年8月初的一天19时许,被告人刘波翻墙入户进入大荔县张某蕊家盗窃一条金项链(价值3052)及100元现金。现金已返还被害人。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的并经当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证明:
1、被害人陈述
张某蕊陈述:2017年9月17日,公安机关给她打电话,问她家里有没有被盗,十天前她找她的项链时,发现她的黄金项链和100元钱不见了。项链重5、59克,吊坠2、91克。黄金项链是扁环相连的。
2、证人证言
刘红旗的证言:2017年8月14日,一名大约30岁的男子来他店里,问他是否收黄金首饰,他说收,每克220元,这名男子拿出一条5克多的项链,和一克2克多的吊坠,告诉他说这是他媳妇的,他当时给了这男子1800元现金。
3、被告人供述:
刘波供述:2017年8月初,他没有钱花了,就到了大荔县某镇,准备偷点钱,天马上黑的时候,他到了一个东西方向的水渠北面,发现一间院子大门挂着明锁,他从院子南边的后门的砖墙上翻墙进入,然后进入一个房间,在抽屉里发现一条金项链和100元现金,他拿起这些东西返回大荔县城,把金项链卖到西库道一家收黄金的店铺,卖了1800元。
4、张某蕊被盗黄金首饰吊牌复印件
证实被盗的项链重5.59g,挂件重2.91g。
5、现场辨认笔录及照片
根据被告人刘波供述,2017年9月8日公安干警押解刘波对其盗窃大荔县张某蕊家的作案现场进行指认,对刘波指认的作案路线、地点进行了拍照,同时,并对其销赃地点大荔县某珠宝店进行了指认和拍照,均附照片在卷佐证。
6、扣押清单
2017年9月14日,公安机关从刘红旗处扣押黄金项链重5.59g、黄金吊坠重2.91g、老凤祥服务卡1张。
7、价格意见鉴定书
经鉴定,被盗的老凤祥牌黄金项链一条、黄金吊坠一个,认定价格为3052元。
以上证据相互印证,足以证明查明的犯罪事实。
四、2017年4月3日,刘波翻墙入户进入大荔县李某龙家,盗窃现金1400元。案发后,已返还被害人。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的并经当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证明:
1、被害人陈述
李某龙陈述:2017年4月2日,他把他家的1400元钱放在他家房间炕上席下面,那几天地里的活比较忙,他和他媳妇都是早出晚归,到了4月3日晚上他用钱的时候,发现他放在炕上席下面的钱不见了。
2、被告人供述
刘波的供述:2017年4月份左右的清晨天刚亮,他到了大荔县x镇,从南边进村,在柏油路西边二十米左右那里有一家院子,院子坐北朝南,大门是红色铁门,门上挂着明锁,他翻墙进入院子,进入西面最北边的房间,正对门是一张方桌,他在这个房间东南角土炕的席下面发现1400元整,他拿了钱就从院子背面翻墙出去,坐班车到了大荔县。
3、现场辨认笔录及照片
根据被告人刘波供述,2017年9月8日公安干警押解刘波对其盗窃大荔县李某龙家的作案现场进行指认,对刘波指认的作案路线、地点进行了拍照,并附照片在卷佐证。
五、2017年5月份一天中午,被告人刘波翻墙入户进入大荔县金某香家,盗窃现金1000元。案发后,已返还被害人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的并经当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证明:
1、被害人陈述
金某香陈述:2017年9月17日,公安局所给她打电话,问她家里面有没有被盗,她到她房间箱子里一看,发现箱子里的1000元钱丢了,具体什么时间丢的,她也不清楚。她当时没有报案。
2、被告人供述
刘波供述:2017年5月份左右中午,他到大荔县xx镇,他看到一个坐北朝南的院子,院子是木门挂着明锁,他翻墙进入院子,看到院子里好多杂草,他就从这个院子翻到西边的一家院子,他看到院子里养着鸡,而且家里没有人,他先到西北角第一个住人的房间找钱,没有找到,最后在第二间房子的木柜里发现一个红包,里面有1000元钱,他拿着1000元钱就离开了。
3、现场辨认笔录及照片
根据被告人刘波供述,2017年9月8日公安干警押解刘波对其盗窃大荔县xx镇大荔农场六连金某香家的作案现场进行指认,对刘波指认的作案路线、地点进行了拍照,并附照片在卷佐证。
以上证据相互印证,足以证明查明的犯罪事实。
六、2017年4月4日6时许,被告人刘波翻墙入户进入大荔县xx镇李某家,盗窃现金1000元。案发后,已返还被害人。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的并经当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证明:
1、被害人陈述
李某陈述:2017年4月份,因地里要买化肥农药,他从银行取了2000元,用了1000元,还剩1000元,他放在房间炕上的竹席下,过了几天,他取钱的时候发现钱不见了。
2、被告人供述
刘波供述:2017年4月4日早上6点多,他到了大荔县x镇,有一家路边的院子,在路南,大门向东,门上挂着明锁,他从北面的路上翻墙进入这个院子后院,他找了两个房间没有找到钱,在院子东北角的房间里的炕上西南角席下面找到1000元钱,他拿着1000元钱翻墙离开院子。
3、现场辨认笔录及照片
根据被告人刘波供述,2017年9月8日公安干警押解刘波对其盗窃李某家的作案现场进行指认,对刘波指认的作案路线、地点进行了拍照,并附照片在卷佐证。
以上证据相互印证,足以证明查明的犯罪事实。
七、2017年6月份一天,被告人刘波翻墙入户进入大荔县吕某龙家,盗窃现金800元。案发后,已返还被害人。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的并经当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证明:
1、被害人陈述
吕某龙陈述:2017年5月底的时候,他家丢了800元。他丢钱的位置在东边的房子里床头柜最上面的抽屉里。
2、被告人供述
刘波供述:2017年6月初的一天中午12点左右,他走到xx镇坡底村北,有一个院子,他看院子大门向西开,院子里房间挂着明锁,是红色木门,他绕到院子南边的后墙边,顺着后窗焊着的钢筋爬到后院的房顶,顺着房边靠着的铁梯子,来到院子,他从东北角的那个房间的床头柜里偷了800元钱,然后他顺着进来路线翻墙出来,就坐车回大荔县了。
3、现场辨认笔录及照片
根据被告人刘波供述,2017年9月18日公安干警押解刘波对其盗窃吕某龙家的作案现场进行指认,对刘波指认的作案路线、地点进行了拍照,并附照片在卷佐证。
以上证据相互印证,足以证明查明的犯罪事实
八、2017年6月10日,被告人刘波翻墙入户进入大荔县赵某英家,盗窃现金470元。案发后,已返还被害人。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的并经当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证明:
1、被害人陈述
赵某英陈述:2017年6月9日,她从她姐那借了500元,花了30元钱,当天晚上将剩下的钱放在她家房间里的凉席下面的黑色钱包里,到第二天她从地里干活回来发现钱包里的钱不见了。
2、被告人供述
刘波供述:2017年6月上旬的一天19时许,他在大荔县xx镇路边走着,他看到路东有一家大门挂着锁,大门向西开,这家院子北面是一条小路,他从小路走到院子北墙边,从北墙上翻进这家院子,院子南边有两件房子,他在一个房子的凉席下黑色钱包里偷了470元钱,然后从进来时的位置翻墙出去,在路边坐车回到大荔县城。
3、现场辨认笔录及照片
根据被告人刘波供述,2017年9月18日公安干警刘波对其盗窃赵某英家的作案现场进行指认,对刘波指认的作案路线、地点进行拍照,并附照片在卷佐证。
以上证据相互印证,足以证明查明的犯罪事实。
九、2017年4月份一天,被告人刘波翻墙入户进入大荔县郝某义家,盗窃现金950元。案发后,已返还被害人。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的并经当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证明:
1、被害人陈述
郝某义陈述:2017年4月份的时候,他妻子准备打麻将取钱时,发现他们布衣柜里的钱丢了,当时钱放在他们房间的布衣柜里,后来把衣服全部取出来也没有找到钱。
2、被告人供述
刘波供述:2017年4月份的一天16时,他在大荔县xx镇xx街道向南走着,他看到这个巷里有一家大门挂着锁,大门向南开,这家东边的院子是空院,他从院子北面的生产地里,从后墙上先翻进东边的空院子,再从空院子翻进这户人家,在这家院子进大门西边第二间房子的布衣柜挂着的衣服兜里偷了950元钱,然后他从进来的路线翻墙出来,坐车回大荔了。
3、现场辨认笔录及照片
根据被告人刘波供述,2017年9月18日公安机关押解刘波对其盗窃郝某义家的作案现场进行指认,对刘波指认的作案路线、地点进行拍照,并附照片在卷佐证。
以上证据相互印证,足以证明查明的犯罪事实。
十、2017年6月19日,被告人刘波翻墙入户进入大荔县许某峰家,盗窃现金650元。案发后,已返还被害人。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的并经当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证明:
1、被害人陈述
许某峰陈述:2017年6月19日,他们家人都在地里卖桃,下午吃饭的时候,他去取钱发现床头柜抽屉里的650元钱丢了。
2、被告人供述
刘波供述:2017年6月的一天8时许,他在大荔县xx镇向北走着,走到一个东西巷里,他看这个巷里有一家大门挂着锁,大门向南开,这家院子东边的院子是荒院子,他从后面的土墙上先翻进荒院子,再从荒院子翻进这家院子,这家北面有一个三室一厅的房间,在客厅北面的房间床头柜抽屉里偷了650元钱,然后他从进来的路线翻墙出来,坐车回到大荔县。
3、现场辨认笔录及照片
根据被告人刘波供述,2017年9月18日公安干警押解刘波对其盗窃的许某峰家的作案现场进行指认,对刘波指认的作案路线、地点进行拍照,并附照片在卷佐证。
以上证据相互印证,足以证明查明的犯罪事实。
十一、2017年8月份一天,被告人刘波翻墙入户进入大荔县邢某文家,盗窃现金680元。案发后,已返还被害人。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的并经当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证明:
1、被害人陈述
邢某文陈述:2017年8月下旬,他从地里回家后,在他睡觉的卧室门后边的背包里取钱时,发现背包里边的钱没有了。他丢钱的位置在进大门东边的一个房子门后边,有一个女士红色背包,被偷了680元钱。
2、被告人供述
刘波供述:2017年8月的一天17时许,他在大荔县xx镇走着,看见路边第一家大门挂着锁,大门向南开,他先翻墙进到第二家院子,在这家什么也没偷到,又从这家院子中间翻到第一家院子,这家院子进大门东边盖了一间房,院中西边有一间腰房,他在这家进大门东边的房间门后墙上挂着的包里偷了680元钱,然后从这家西边的楼梯拐角处翻墙出来,坐车回大荔了。
3、现场辨认笔录及照片
根据被告人刘波供述,2017年9月18日公安干警押解刘波对其盗窃的邢某文家的现场进行指认,对刘波指认的作案路线、地点进行拍照,并附照片在卷佐证。
以上证据相互印证,足以证明查明的犯罪事实。
十二、2017年4月份一天,被告人刘波翻墙入户进入大荔县赵某家,盗窃现金900元。案发后,已返还被害人。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的并经当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证明:
1、被害人陈述
赵某陈述:2017年3月份的时候,他在邮局取了1000元现金,从中取了100元去取快递了,剩下的900元放在抽屉里就去地里干活了,到晚上他去抽屉取钱时发现钱不见了。
2、被告人供述
刘波供述:2017年4月份的一天中午,他在大荔县xx镇,在南北泥路西边只有两家人,两家大门都挂着锁,我先从南边墙上翻进南边这家院子,这家院子进门北边盖了一间房,房门向南开,后院是空院,他在这家进大门北边房间里的梳妆台抽屉里偷了900元,然后从北边这家院子的北墙上翻出来,坐车回大荔了。
3、现场辨认笔录及照片
根据被告人刘波供述,2017年9月18日公安干警押解刘波对其盗窃大荔县赵某家的现场进行指认,对刘波指认的作案路线、地点进行拍照,并附照片在卷佐证。
以上证据相互印证,足以证明查明的犯罪事实。
十三、2017年5月份一天,被告人刘波翻墙入户进入大荔县王某国家,盗窃现金350元。案发后,已返还被害人。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的并经当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证明:
1、被害人陈述
王某国陈述:2017年5月,他洗衣服的时候把自己身上的钱放在房间抽屉里,洗完衣服后去地里干过,过了一天他用钱的时候,在抽屉里找不到钱了。丢了350元钱。
2、被告人供述
李波供述:2017年5月份的一天,他到大荔县xx镇,他看到有一家挂着钥匙,大门向南开,他先从后墙上翻进东边的空院子,再从空院子侧墙翻进这家院子,进门后两边各有一间房子,后面是一个三室一厅的房子,他从这三室一厅最里面的房间桌子抽屉里偷了350元钱,然后按进来路线出去了,回大荔了。
3、现场辨认笔录及照片
根据被告人刘波供述,2017年9月18日公安干警押解刘波对其盗窃王某国家的作案现场进行指认,对刘波指认的作案路线、地点进行拍照,并附照片在卷佐证。
以上证据相互印证,足以证明查明的犯罪事实。
十四、2017年6月份一天,被告人刘波翻墙入户进入大荔县张某民家,盗窃现金500元。案发后,已返还被害人。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的并经当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证明:
1、被害人陈述
张某民陈述:2017年6月的时候,他家的钱基本上都在房间衣柜里放着,他用钱的时候发现衣柜里的钱不见了,问了家里人,家里没有一个人拿,就想着是被偷了。丢了500元钱。
2、被告人供述
刘波供述:2017年6月初的一天,他到大荔县xx镇,他看到有一家门挂着锁,大门向南开,他从北边生产地的墙上翻进东边的空院子,再从空院子翻进这家院子,这家院子进门东边有一间房,西边有两间腰房,他在进门东边的房间柜子里偷了500元钱,然后按进来的路线出去了,就回大荔了。
3、现场辨认笔录及照片
根据被告人刘波供述,2017年9月18日被告人刘波对其盗窃张某民家的作案现场进行指认,对刘波指认的作案路线、地点进行拍照,并附照片在卷佐证。
以上证据相互印证,足以证明查明的犯罪事实。
十五、2017年5月份一天,被告人刘波人翻墙入户进入荔县胡某来家,盗窃现金550元。案发后,已返还被害人。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的并经当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证明:
1、被害人陈述
胡某来陈述:2017年5月份,他在大荔县打工,平时很少回家,他5月底回家后发现,压在床底下粉色布钱袋里的钱丢了。丢了550元钱。
2、被告人供述
刘波供述:2017年5月的一天,他在大荔县xx镇看到一条东西巷道,有一户大门挂着锁,他先从西边翻墙进了一个荒院子,又从荒院子后侧墙翻进这个院子,这个院子南边是厦子房,院子中间西边盖了三间房,门都向东开,他从进大门西边第二个房间床上的褥子下面的布钱包里偷了550元钱,后按进来的路线出去了,然后坐车回了大荔。
3、现场辨认笔录及照片
根据被告人刘波供述,2017年9月18日公安干警押解刘波对其盗窃胡某来家的作案现场进行指认,对刘波指认的作案路线、地点进行拍照,并附照片在卷佐证。
以上证据相互印证,足以证明查明的犯罪事实。
十六、2017年6月份一天,被告人刘波翻墙入户进入大荔县李某民家,盗窃现金100元。案发后,已返还被害人。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的并经当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证明:
1、被害人陈述
李某民陈述:2017年6月,他在家房间抽屉里放了100元钱,过了两天,他找钱的时候发现钱丢了。丢钱的位置是在进大门东边第一间房子,房门向西开,进门正对是一张桌子,北面是炕,南边有一个柜子,柜子上有一台老式电视机,他的钱是在放电视的柜子抽屉里。
2、被告人供述
刘波供述:2017年6月的一天,他到大荔县xx镇,看见有一家大门挂着锁,大门向南开,他从东边空院的侧墙前院翻到这家院子,这家院子进门东边有两间房子,西边有两间腰房,他在进大门东边的那间房子南边桌子抽屉偷了100元钱,然后按进来的路线原路返回,走着回大荔了。
3、现场辨认笔录及照片
根据被告人刘波供述,2017年9月18日公安干警押解刘波对其盗窃李某民家的作案现场进行指认,对刘波指认的作案路线、地点进行拍照,并附照片在卷佐证。
以上证据相互印证,足以证明查明的犯罪事实。
十七、2017年7月一天,被告人刘波翻墙入户进入大荔县刘某平家,盗窃现金150元。案发后,已返还被害人。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的并经当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证明:
1、被害人陈述
刘某平陈述:2017年7月份左右,他儿子给他说放在家里的零钱找不到了,说是在他房间的梳妆台抽屉里放了150元现在找不到了,不知道谁拿了。
2、被告人供述
刘波供述:2017年7月的一天16时许,他在大荔县xx镇的一条东西巷里,他看到有一家大门挂着锁,大门向南开,他从西边空院的侧墙前院翻进这个院子,这个院子进大门东边有两间房子,西边是空院,后面是楼板房。他在进大门第一间房间的梳妆台抽屉里偷了150元钱,然后按他进来的路线原路返回,走着回到大荔县了。
3、现场辨认笔录及照片
根据被告人刘波供述,2017年9月18日公安干警押解刘波对其盗窃刘某平家的作案现场进行指认,对刘波指认的作案路线、地点进行拍照,并附照片在卷佐证。
以上证据相互印证,足以证明查明的犯罪事实。
十八、2017年6月份一天,被告人刘波翻墙入户进入大荔县路某宝家,盗窃现金30元。案发后,已返还被害人。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的并经当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证明:
1、被害人陈述
路某宝陈述:他家进大门东西两边有两间房子,西边有一间腰房,后面是一个三室一厅的房子,丢钱的位置是在进三室一厅东边的房子,房门向西开,进门北面是床,床东边是个木衣柜,他的钱是在衣柜最南边的柜门里放着,放了30元钱。
2、被告人供述
刘波2017年10月14日供述:2017年6月的一天,他到大荔县xx镇,他看一家门挂着锁,大门向南开,他从东边空院的侧墙前院翻进这个院子,在院子后面三室一厅的一间房子的衣柜里偷了30元钱,然后他从进来的路线原路返回,然后就回大荔了。
3、现场辨认笔录及照片
根据被告人刘波供述,2017年9月18日公安干警押解刘波对其盗窃刘某平家的作案现场进行指认,对刘波指认的作案路线、地点进行拍照,并附照片在卷佐证。
以上证据相互印证,足以证明查明的犯罪事实。
十九、2017年5月份的一天,被告人刘波翻墙入户进入大荔县姚某茹家,盗窃现金50元。案发后,已返还被害人。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的并经当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证明:
1、被害人陈述
姚某茹陈述:他平时在城里带孙子,偶尔回一下家。2017年6月份,他回家时,发现大门锁子好着,但是家里床头柜上放着的50张1元钱找不到了。被盗了50元钱。
2、被告人供述
刘波供述:2017年5月的一天,他到大荔县xx镇,他看到一家门挂着锁,东边是老居委会,大门向南开,他从东边侧墙前院翻进一个院子的楼房上,从楼房上翻进这个院子里,这个院子进门西边有一间房子,东边有两件腰房,后面有两间房子。他在进大门西边的那间房子床头柜上偷了50元钱,然后从进来的路线原路返回,坐车回大荔了。
3、现场辨认笔录及照片
根据被告人刘波供述,2017年9月18日公安干警押解刘波对其盗窃姚某茹家的作案现场进行指认,对刘波指认的作案路线、地点进行拍照,并附照片在卷佐证。
以上证据相互印证,足以证明查明的犯罪事实。
二十、2017年7月份的一天,被告人刘波翻墙入户进入大荔县胡某运家,盗窃现金35元。案发后,已返还被害人。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的并经当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证明:
1、被害人陈述
姚某茹陈述:2017年7月份,她回家发现家里客厅茶几抽屉里放着的35元零钱不见了,她还以为是她家孩子拿了。公安机关带人来指认,她才知道是被偷了。
2、被告人供述
刘波供述:2017年7月的一天13时许,他到大荔县xx镇,看到一家大门挂着锁,大门向北开,他从南边空地外后墙翻进这个院子,这个院子进门两边有两间房子,中间有一个三室一厅的茶几抽屉里偷了35元钱,然后从后院墙翻出去,走着回大荔了。
3、现场辨认笔录及照片
根据被告人刘波供述,2017年9月18日公安机关押解刘波对其盗窃胡某运家的作案现场进行指认,对刘波指认的作案路线、地点进行拍照,并附照片在卷佐证。
以上证据相互印证,足以证明查明的犯罪事实。
二十一、2017年3月20,被告人刘波翻墙入户进入大荔县朱某波家,盗窃现金200元。案发后,已返还被害人。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的并经当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证明:
1、被害人陈述
朱某波陈述:2017年3月19日,他在他家柜子里的钱包放了200元钱,这几天他们都在地里干活,到3月21日,他发现柜子钱包里的200元钱不见了。
2、被告人供述
刘波供述:2017年3月的一天7时许,他到大荔县xx镇北面的一条南北巷里,他看到一家大门挂着锁,大门向西开,他从南边空院的楼顶上进入这家的楼顶,顺着楼梯进入院内,这个院子进大门南边有两间房子,北面有一间房子和楼梯,后面是空院。他在进大门南边第一间房子的箱子里的红色钱包里偷了200元钱,然后按原路返回,坐车回大荔了。
3、现场辨认笔录及照片
根据被告人刘波供述,2017年9月18日公安机关押解刘波对其盗窃六组朱某波家的作案现场进行指认,对刘波指认的作案路线、地点进行拍照,并附照片在卷佐证。
以上证据相互印证,足以证明查明的犯罪事实。
二十二、2017年3月份一天,被告人刘波翻墙入户进入大荔县刘某喜家,盗窃现金100元。案发后,已返还被害人。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的并经当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证明:
1、被害人陈述
刘某喜陈述:2017年3月5日,他陪他媳妇在大荔县中医院住了半个月院,当时家里门锁着,半个月后回到家,发现他家炕上席下的100元钱不见了。
2、被告人供述
刘波供述:2017年4月的一天11时许,他到大荔县xx镇,他看到一家大门挂着锁,北面是空地,围墙比较低,大门向东开,他从北边空院的侧墙翻进这个院子,院子南边有一间大房子,房门向北开,进了房门西北角有一个小房间门,进去后是卧室,卧室南边是炕,他在炕上东南角竹席下面偷了100元钱,然后又从北面墙翻出这个院子了,就回大荔了。
3、现场辨认笔录及照片
根据被告人刘波供述,2017年9月18日公安干警押解刘波对其盗窃刘某喜家的作案现场进行指认,对刘波指认的作案路线、地点进行拍照,并附照片在卷佐证。
以上证据相互印证,足以证明查明的犯罪事实。
二十三、2017年7月份一天,被告人刘波翻墙入户进入大荔县张某星家,盗窃现金100元。案发后,已返还被害人。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的并经当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证明:
1、被害人陈述
张某星陈述:2017年7月,他回家后发现他放在炕上钱包里的100元钱不见了,平常他很少回家,家里门基本上都是挂着锁。
2、被告人供述
刘波供述:2017年7月的一天18时许,他到大荔县xx镇,看到一家大门挂着锁,大门向南开,他从北边生产地的后墙翻进这家院子,这个院子进门东西两边都是房子,他在进大门东边的第一间房子炕上的钱包里偷了100元钱,然后从后墙翻出去的,坐车回大荔了。
3、现场辨认笔录及照片
根据被告人刘波供述,2017年9月18日公安干警押解刘波对其盗窃大荔县张某星家的作案现场进行指认,对刘波指认的作案路线、地点进行拍照,并附照片在卷佐证。
以上证据相互印证,足以证明查明的犯罪事实。
二十四、2017年6月份一天,被告人刘波翻墙入户进入大荔县梁某潮家,盗窃现金200元。案发后,已返还被害人。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的并经当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证明:
1、被害人陈述
梁某潮陈述:2017年6月的一天,他回家发现他家进大门北边的房间,老式柜子里的200元钱不见了,他问过家人都没有拿,肯定是被偷了。
2、被告人供述
刘波供述:2017年6月的一天7时许,他到大荔县xx镇,看到一家大门挂着锁,大门向西开,他从后墙翻进这家院子,这个院子进门南北两边都有房子,他在进大门北边的第二间房子类似于床头柜的柜子里偷了200元钱,然后翻墙出去的,坐车回大荔了。
3、现场辨认笔录及照片
根据被告人刘波供述,2017年9月18日公安机关押解刘波对其盗窃大荔县梁某潮家的作案现场进行指认,对刘波指认的作案路线、地点进行拍照,并附照片在卷佐证。
以上证据相互印证,足以证明查明的犯罪事实。
二十五、2017年4月份一天,被告人刘波翻墙入户进入大荔县苏某侠家,盗窃现金180元。案发后,已返还被害人。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的并经当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证明:
1、被害人陈述
苏某侠陈述:2017年4月,她回家后发现她房子柜子里的180元钱不见了,平常家里就只有她和她丈夫,觉得就是贼偷了。
2、被告人供述
刘波供述:2017年4月的一天18时许,他到大荔县xx镇,他看到一家大门挂着锁,大门向南开,他从后墙翻进这家院子,这个院子进门东边有几间房子,房门向西开,后院是空院,养着羊。他在进大门东边的第一间房子南边的衣柜里偷了180元钱,然后他翻墙出去的,坐车回大荔了。
3、现场辨认笔录及照片
根据被告人刘波供述,2017年9月18日公安机关押解刘波对其盗窃大荔县xx镇苏某侠家的作案现场进行指认,对刘波指认的作案路线、地点进行拍照,并附照片在卷佐证。
以上证据相互印证,足以证明查明的犯罪事实。
二十六、2017年6月份的一天,被告人刘波翻墙入户进入大荔县雷某林家,盗窃现金20元。案发后,已返还被害人。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的并经当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证明:
1、被害人陈述
雷某林陈述:2017年6月的一天,他回家后发现他家大门西边第一间房子西北角的黑色老式翻盖木箱子里的20元钱不见了,放在电脑桌子上的4包珍品猴王烟也不见了。
2、被告人供述
刘波供述:2017年6月的一天10时许,他到大荔县xx镇,看到村里有摄像头,他在村外西边看到一个养猪的院子,大门挂着锁,坐北向南,他从猪圈西边花椒树缝中钻进这个院子,这个院子进大门西边有一间房子,房门向东开,后院是猪圈,他在进大门西边的房子里的老式柜子里偷了20元钱和2包珍品猴王烟,然后他又从花椒树缝中钻出去,回大荔了。
3、现场辨认笔录及照片
根据被告人刘波供述,2017年9月18日公安机关押解刘波对其盗窃大荔县雷某林家的作案现场进行辨认,对刘波指认的作案路线、地点进行拍照,并附照片在卷佐证。
以上证据相互印证,足以证明查明的犯罪事实。
二十七、2017年6月份的一天,被告人刘波翻墙入户进入大荔县吴某根家,盗窃现金50元。案发后,已返还被害人。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的并经当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证明:
1、被害人陈述
吴某根陈述:2017年6月的一天,回家后他妻子发现她放在衣柜衣服里的50元钱不见了,他到房间发现他放在抽屉里的1包九五至尊香烟不见了。
2、被告人供述
刘波供述:2017年6月的一天12时许,他到大荔县xx镇,他看到一家大门挂着锁,坐南向北,他从后墙翻进这个院子,这个院子进大门两边是空的,西边时厨房,南边是一个三室一厅,南边有两个房间,他在三室一厅东南角的房间衣柜中偷了50元钱和一包九五至尊香烟,然后他从后墙翻出去的,就回大荔了。
3、现场辨认笔录及照片
根据被告人刘波供述,2017年9月18日公安机关押解刘波对其盗窃吴某根家的作案现场进行指认,对刘波指认的作案路线、地点进行拍照,并附照片在卷佐证。
二十八、2017年6月份的一天,被告人刘波翻墙入户进入大荔县宋某爱家,盗窃现金100元。案发后,已返还被害人。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的并经当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证明:
1、被害人陈述
宋某爱陈述:2017年6月的一天,他回家后发现他家第三间房子桌子茶盘下的100元钱找不到了。
2、被告人供述
刘波供述:2017年6月的一天,他到两宜镇,看到一家大门挂着锁,坐南向北,他从后墙翻进这家院子,这个院子进门东边并排有几间房子,西边是空院,他在进大门东边的第三间房子里的桌子茶盘下偷了100元钱,然后翻墙出去的,就回大荔了。
3、现场辨认笔录及照片
根据被告人刘波供述,2017年9月18日公安机关押解刘波对其盗窃xx镇宋某爱家的作案现场进行指认,对刘波指认的作案路线、地点进行拍照,并附照片在卷佐证。
以上证据相互印证,足以证明查明的犯罪事实。
证明本案的除了以上证据外,还有下列证据证明:
1、案件来源、抓获经过
2017年9月7日15时许,由大荔县张某九报至公安机关,称其在家中抓住一个小偷,公安机关民警立即前往,在巷道发现一名男子被控制。据报案人张某九指认,该男子在其家中盗窃,被发现后在逃跑过程中被抓,经现场讯问,刘波承认其在盗窃过程中被人发现,逃跑时被抓的事实。后民警当场将刘波传唤至范家派出所,刘波交代其2017年以来先后30多次翻墙盗窃的犯罪事实。
2、公安机关情况说明
刘波在其系列盗窃案件中,认罪态度良好,能够积极交代其余27起的犯罪事实,并带领民警对27个盗窃犯罪现场进行指认。
3、户籍证明
刘波,男,汉族,住大荔县xx镇。
4、退赔清单
2017年9月20日,刘波父亲刘某海向办案民警送来刘波所盗现金10665元,本案被害人均已领取。
以上证据相互印证,足以证明查明的犯罪事实。
以上被告人刘波共入户盗窃作案28起,其中一起未遂,盗窃总价值15417元。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波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入户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构成盗窃罪,大荔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其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应对其予以惩罚。被告人刘波被抓获,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并供述司法机关不掌握的其余27起盗窃犯罪事实,且盗窃犯罪中有一起属未遂,依法应从轻处罚,其家属替其积极退赔了被害人的全部损失,亦可酌情从轻处罚。对辩护人相应的辩护意见予以采信,其他意见不予采信。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第六十二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刘波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9月8日起至2018年12月7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20日内缴纳)。
二、已扣押的涉案财物苹果6plus、黄金项链及吊坠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理。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 刘丽萍
人民陪审员 王蓉芳
人民陪审员 郭涛

书记员: 王斯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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