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大莲电瓷(福建)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
法定代表人:孙启全,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建煜,福建元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辉,福建元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青程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
法定代表人:朱红春,负责人。
原告大莲电瓷(福建)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青程工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16日立案。原告大莲电瓷(福建)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大莲电瓷(福建)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黄 欣
书记员:潘瑜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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