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大贺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
法定代表人:贺超兵,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振国,河北鹿保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上海汉某薄膜发电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李东强,执行董事。
本院在受理申请人大贺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上海汉某薄膜发电有限公司申请公司破产一案中,申请人大贺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于2018年10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破产清算。
本院认为,根据法律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申请人可以请求撤回申请。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申请人大贺传媒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申请人上海汉某薄膜发电有限公司破产清算的申请。
审判员:杨 磊
书记员:郑 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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