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大连优力特换热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
法定代表人:那起鹏,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鹏林,辽宁锦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飞,辽宁锦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华恩利热能机器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
法定代表人:陈大东,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红,女。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春晖,上海其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大连优力特换热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华恩利热能机器股份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3月2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案情需要,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员:王 瑜
书记员:程 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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