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大连华邦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
法定代表人:徐莹,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雪莹,女。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滨,上海德禾翰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兵工物资华东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
法定代表人:赵伟,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新艳,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温丽娟,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兵工物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
法定代表人:白长治,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新艳,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长斌,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大连华邦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国兵工物资华东有限公司、中国兵工物资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1月22日立案。原告大连华邦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于2019年7月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中国兵工物资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大连华邦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于法无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大连华邦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撤回对中国兵工物资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判员:刘光妹
书记员:王嘉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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