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大连新和洋船舶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
法定代表人:张忠奇,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菲,上海欧瑞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杨俊峰,男,1987年12月19日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
被告:上海洋栈船舶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
法定代表人:杨俊峰。
本院在审理原告大连新和洋船舶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杨俊峰、上海洋栈船舶物资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系自行处分其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大连新和洋船舶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916.5元,公告费600元,合计1,516.5元由原告大连新和洋船舶贸易有限公司负担(已付)。
审判员:张庆刚
书记员:陈双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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