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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新和洋船舶贸易有限公司与上海洋栈船舶物资有限公司、杨某峰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大连新和洋船舶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
  法定代表人:张忠奇,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菲,上海欧瑞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杨某峰,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
  被告:上海洋栈船舶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
  法定代表人:杨某峰。
  本院在审理原告大连新和洋船舶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杨某峰、上海洋栈船舶物资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系自行处分其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大连新和洋船舶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916.5元,公告费600元,合计1,516.5元由原告大连新和洋船舶贸易有限公司负担(已付)。

审判员:张庆刚

书记员:陈双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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