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保全申请人:中航国际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南泉路XXX号。
法定代表人:周勇,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洪流,上海市山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饶徉,上海市山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大连胜利路拓宽改造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
法定代表人:刘海军,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重,辽宁安融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雁玲,辽宁澄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大连星海湾金融商务区投资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
法定代表人:吴健,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重,辽宁安融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雁玲,辽宁澄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解除保全申请人中航国际租赁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大连胜利路拓宽改造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大连星海湾金融商务区投资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24日作出(2019)沪74民初3014号民事裁定,裁定冻结被申请人大连胜利路拓宽改造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大连星海湾金融商务区投资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银行存款共计人民币120,000,000元或查封、扣押被申请人相同价值的其他财产及权益。解除保全申请人中航国际租赁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申请对本院已经保全的各被申请人的全部银行账户解除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中航国际租赁有限公司自愿解除对大连胜利路拓宽改造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大连星海湾金融商务区投资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上述财产的保全措施,系其自由处分权利,与法无悖,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大连胜利路拓宽改造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大连星海湾金融商务区投资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全部银行账户的保全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盛宏观
书记员:张 聪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