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大连藤某制衣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
法定代表人:郭颂,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明,信利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被告:上海创格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
法定代表人:赵小明。
本院受理原告大连藤某制衣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创格服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经查,原、被告签订的涉案采购合同中明确约定“如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可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解决”,虽然甲方即本案被告在合同中表明其地址是上海市宝山区东太东路XXX号,但该地址仅是被告的企业通信地址,而被告的注册地是上海市松江区石湖荡镇长塔路XXX弄XXX号XXX室,属于上海市松江区,故本院对本案无管辖权,本案应由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管辖。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至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审理。
审判员:陈双幸
书记员:宋显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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