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大连香格里拉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
法定代表人:钱少华,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鹤,辽宁君子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世绪,上海市协力(大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亚原会展服务(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
诉讼代表人:文春生,亚原会展服务(上海)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负责人。
原告大连香格里拉酒店有限公司与被告亚原会展服务(上海)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同年3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鹤、张世绪、被告诉讼代表人文春生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大连香格里拉酒店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确认大连香格里拉酒店有限公司对亚原会展服务(上海)有限公司享有债权服务费226,381.30元;2.确认大连香格里拉酒店有限公司对亚原会展服务(上海)有限公司享有债权违约金,以服务费267,481.30元为基数、按照月利率2%标准,自2015年6月24日起计算至2018年8月15日。
事实和理由:2015年6月,亚原会展服务(上海)有限公司组织“So!Dalian2015”会展活动,由其为会展提供住宿、餐饮、参会人员接送等服务。同年6月23日,经双方结算,亚原会展服务(上海)有限公司应支付各项费用合计267,481.30元。2016年2月6日,双方经协商签订了《分期还款协议》,确认亚原会展服务(上海)有限公司欠其活动费用总计267,481.30元,并约定了分期计划,同时约定,若亚原会展服务(上海)有限公司在2016年6月15日前未按协议约定付清所有款项,其有权要求对方自欠款之日起,依据协议确定的欠款总额,按月利率2%计算违约金,直至付清为止。但之后亚原会展服务(上海)有限公司仅支付了41,100元,余款至今未付。现亚原会展服务(上海)有限公司已被裁定受理破产,故大连香格里拉酒店有限公司诉至法院。
亚原会展服务(上海)有限公司辩称:其目前正在进行破产清算,大连香格里拉酒店有限公司已对相关债权进行了申报,目前正在确认中,故其认为大连香格里拉酒店有限公司在债权审查过程中又提起本案诉讼,程序不符合法律规定。另大连香格里拉酒店有限公司主张亚原会展服务(上海)有限公司曾支付款项41,100元,但其中5,100元系亚原会展服务(上海)有限公司破产前半年支付,根据法律规定,该笔款项破产管理人应予追回。同时认为大连香格里拉酒店有限公司应分批扣除还款金额,而不应以全部欠款金额为违约金的计算基数,起算日应自2016年4月15日起算,且月2%的违约金标准过高,应调整至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标准。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5年6月16日至同年6月23日,亚原会展服务(上海)有限公司在大连香格里拉酒店有限公司处举办活动,产生费用267,481.30元。2016年2月6日,大连香格里拉酒店有限公司与亚原会展服务(上海)有限公司签订《分期还款协议》,确认后者于2015年6月19日在前者处举办So!Dalian活动,尚欠活动费267,481.30元。双方经一致同意,亚原会展服务(上海)有限公司承诺于2016年4月15日前支付66,870元,于同年5月15日前支付66,870元,于同年6月15日前支付133,741.30元。若亚原会展服务(上海)有限公司在2016年6月15日前未按协议规定付清所有款项,大连香格里拉酒店有限公司有权要求亚原会展服务(上海)有限公司从欠款之日起依据本协议确定的欠款总额按月利率2%计付违约金,直至付清全部款项之日止。2016年5月31日,亚原会展服务(上海)有限公司通过案外人向大连香格里拉酒店有限公司支付款项3万元。2017年11月2日、2018年3月13日、同年7月17日、同年8月24日、同年9月28日,亚原会展服务(上海)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L向大连香格里拉酒店有限公司支付款项6,000元、2,500元、1,000元、800元、800元。
2018年7月,亚原会展服务(上海)有限公司因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其执行案件由本院执行局移送本院破产立案审查。同年8月15日,本院出具(2018)沪0104破23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亚原会展服务(上海)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此后经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在管理人名册中随机指定,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任破产管理人,负责人为文春生。2019年1月8日,大连香格里拉酒店有限公司申报了债权。
审理中,大连香格里拉酒店有限公司、亚原会展服务(上海)有限公司确认,双方对系争款项的发生未签订过任何协议。同时,大连香格里拉酒店有限公司表示由于亚原会展服务(上海)有限公司分期支付了六笔款项,故同意将违约金依据的本金分段计算。
以上事实,有《分期还款协议》、付款凭证、(2018)沪0104破23号民事裁定书及决定书、当事人陈述等证据证明,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鉴于亚原会展服务(上海)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已于2018年8月15日经由本院裁定受理,而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对个别债权人的债务清偿无效。因此大连香格里拉酒店有限公司在本案项下的债权应统一在破产清算程序中平等受偿,故本院对大连香格里拉酒店有限公司依法享有的债权数额仅予以确认。鉴于亚原会展服务(上海)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至今未确认大连香格里拉酒店有限公司的系争债权,故后者据此起诉,要求确认相应债权,于法无悖。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从本案查明事实来看,大连香格里拉酒店有限公司、亚原会展服务(上海)有限公司签署了《分期还款协议》,确认了后者所欠债务,后者理应按约履行其还款义务。但之后亚原会展服务(上海)有限公司仅支付了部分款项,显有过错,故大连香格里拉酒店有限公司要求亚原会展服务(上海)有限公司支付欠款及违约金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虽然亚原会展服务(上海)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主张亚原会展服务(上海)有限公司在破产受理前半年支付了5,100元,应予追回,但由于我国法律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六个月内,债务人有本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的情形),仍对个别债权人进行清偿的,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但鉴于该5,100元系由亚原会展服务(上海)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个人支付,而并非公司支付,该款项的支付并不影响亚原会展服务(上海)有限公司的偿债能力,故该辩称本院不予采信。至于亚原会展服务(上海)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辩称,违约金标准过高,起算日应自2016年4月15日起算,因双方确认未就系争款项的发生签订过任何协议,因此款项应即时结清,且与《分期还款协议》约定不符,故该辩称,本院亦不予采信。由于大连香格里拉酒店有限公司同意将违约金依据的本金在扣除亚原会展服务(上海)有限公司还款后予以分段计算,于法无悖,本院予以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六条、第四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大连香格里拉酒店有限公司对亚原会展服务(上海)有限公司享有债权(服务费)226,381.30元;
二、大连香格里拉酒店有限公司对亚原会展服务(上海)有限公司享有债权(服务费违约金),分别为以服务费267,481.30元为基数、自2015年6月24日起计算至2016年5月30日;以服务费237,481.30元为基数、自2016年5月31日起计算至2017年11月1日;以服务费231,481.30元为基数、自2017年11月2日起计算至2018年3月12日;以服务费228,981.30元为基数、自2018年3月13日起计算至2018年7月16日;以服务费227,981.30元为基数、自2018年7月17日起计算至2018年8月15日,均按照月利率2%标准计算的违约金。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3,978元,由亚原会展服务(上海)有限公司负担(亚原会展服务(上海)有限公司负担之数由本院对亚原会展服务(上海)有限公司享有债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杨 阳
书记员:王廉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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