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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龙臻食品有限公司与张新平民间借贷纠纷申诉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大连龙臻食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阜钢,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红林,上海以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成红,上海以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张新平。
  再审申请人大连龙臻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龙臻公司”)因与张新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9)沪01民终3920号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龙臻公司申请再审称,1.合同主体应当是上海盐商集团。上海盐商集团及其实际控制人吴友建冒用申请人的名义与被申请人签订投资协议,并实际控制申请人账户,钱款也是由上海盐商集团转移走的。吴友建涉嫌犯罪,已在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讼争的民间借款关系应被认定为上海盐商集团的犯罪行为,其金额属于犯罪金额。2.根据刑民交叉的司法解释,发现犯罪嫌疑的,应当移送公安机关或审理机关。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第二项申请再审。
  张新平提交意见称,事实清楚,法律适用正确,不同意再审。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2014年颁布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和2019年1月颁布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的涉嫌集资诈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等涉众型经济犯罪,所涉人数众多、当事人分布地域广、标的额特别巨大、影响范围广,严重影响社会稳定,对于受害人就同一事实提起的以犯罪嫌疑人或者刑事被告人为被告的民事诉讼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不予受理,并将有关材料移送侦查机关、检察机关或者正在审理该刑事案件的人民法院。龙臻公司不是犯罪嫌疑人或者刑事被告人,故法院不能裁定不予受理。再审申请人的再审理由,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大连龙臻食品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判员:王晓娟

书记员:董  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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