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大韩道恩高分子材料(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于晓宁,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岳安,男。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国栋,男。
被告:上海川航通用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章元明,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恺,上海嘉创润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大韩道恩高分子材料(上海)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川航通用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按时缴纳诉讼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邵忠华
书记员:任 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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