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闸北支公司,营业场所上海市静安区。
主要负责人:顾侃,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原香微,上海佳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上海良煜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黄明良,总经理。
再审申请人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闸北支公司因与被申请人上海良煜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8)沪02民终448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闸北支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判员:熊雯毅
书记员:宋向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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