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天津亚冶铁合金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
法定代表人:高凤林,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杰,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海霞,上海伟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田云青,男,1965年8月26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被申请人:石静,女,1979年11月23日出生,回族,住北京市。
被申请人:陆胜安,男,1970年4月21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运城市。
被申请人:孙蔷,女,1973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
被申请人:齐忠恒,男,1981年11月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
被申请人:冯可可,男,1972年9月1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
被申请人:北京和润万同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
法定代表人:荣冬梅。
本院在审理原告天津亚冶铁合金有限公司诉被告田云青、石静、陆胜安、孙蔷、齐忠恒、冯可可、北京和润万同投资有限公司、第三人上海储德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内蒙古青华化工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天津亚冶铁合金有限公司于2018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田云青、石静、陆胜安、孙蔷、齐忠恒、冯可可、北京和润万同投资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7,367,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天津亚冶铁合金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田云青、石静、陆胜安、孙蔷、齐忠恒、冯可可、北京和润万同投资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7,367,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杨仁感
书记员:曹燕婷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