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天津亿鑫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
法定代表人:刘士龙,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席金成,上海达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与德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徐铁,职务不明。
被告:上海与德通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徐铁,职务不明。
原告天津亿鑫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与德科技有限公司、上海与德通讯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17日立案。现原告天津亿鑫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18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天津亿鑫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依法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于法无悖,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天津亿鑫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6,107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均由天津亿鑫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吕燕娜
书记员:陈 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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