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天津全程德邦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自贸区(东疆保税港区)海丰物流园九号仓库一单元-10。
法定代表人:刘建青,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范长波,男。
被告:上海尚公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
被告:刘占武,男,1981年4月20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陆剑平,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萌,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天津全程德邦物流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尚公物流有限公司(简称尚公公司)、刘占武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2日受理后,依法进行审理。
原告天津全程德邦物流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两被告支付运输费人民币251万元;2、判令两被告偿付违约金利息(以251万元为本金,自2017年8月8日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事实与理由:原告与被告尚公公司于2017年6月15日签订《仓储外发服务合同》,于2017年11月22日签订《仓储外发服务合同》补充协议,约定尚公公司为原告运输货物,从出发地上海市运到全国各地。2017年8月,尚公公司因资金链断裂未能正常履行合同义务,经原告多次催要,尚公公司仍拖欠原告运费251万元未付。2018年3月30日,尚公公司实际控制人刘占武与原告签订欠款协议,确认结欠尚欠原告运费251万元。原告履行了运输义务,两被告却未按约履行付款义务,遂原告诉至本院。
经查,本案涉嫌原告员工王亭与刘占武串通以虚构的运输关系挪用资金,上海市公安局青浦分局已于2016年6月26日出具《立案决定书》,决定对王亭进行立案侦查。本院已将本案移送至上海市公安局青浦区分局处理。
本院认为,本案与王亭涉嫌挪用资金一案有关,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人民法院作为经济纠纷受理的案件,经审理认为不属于经济纠纷案件而有经济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的规定,因本案涉嫌经济犯罪,已移送公安机关侦查处理,依前述规定,应驳回起诉。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天津全程德邦物流有限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曹炳泉
书记员:张 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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