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天津凯拓未来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西青学府工业区才智道35号海澜德大厦4号楼105-03室。
法定代表人:刘鹏飞,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安东,上海汉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菲,上海汉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行动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
法定代表人:李践,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慧,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天津凯拓未来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行动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4日立案。经双方当事人同意,本院委托上海市浦东新区知识产权协会就本案纠纷进行调解。调解过程中,原告天津凯拓未来科技有限公司以其已与被告上海行动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9年2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天津凯拓未来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因委托调解予以免收。
审判员:刘 静
书记员:吴盈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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