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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博盈燃气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解除保全申请人:欧好光电控制技术(上海)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叶城路XXX号。  
  法定代表人:廖原,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瞿琨,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皓。
  被申请人:天津博盈燃气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
  法定代表人:高静,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立,北京德恒(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列当事人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26日作出(2019)沪0114民初5409号民事裁定书,冻结被申请人天津博盈燃气设备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内存款2,870,117.31元。解除保全申请人欧好光电控制技术(上海)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冻结被申请人天津博盈燃气设备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内存款2,870,117.31元的财产保全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顾敏华

书记员:张樱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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