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尹金孚,男,1966年1月8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大同市。
上诉人(原审被告):天津吉利通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
法定代表人:郝金付。
上诉人(原审被告):天津市运行天下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
法定代表人:齐爽。
上诉人(原审被告):齐爽,女,1989年8月19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铁力市。
上诉人(原审被告):石俊东,男,1982年9月4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
上诉人(原审被告):石俊泽,男,1977年8月5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宁波通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杨高南路XXX号由由世纪广场X号楼X层。
负责人:张正寅,该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夏明明,上海市中天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康勤,上海市中天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尹金孚、天津吉利通运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吉利通公司”)、天津市运行天下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运行天下公司”)、齐爽、石俊东、石俊泽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19)沪0115民初6062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尹金孚、吉利通公司、运行天下公司、齐爽、石俊东、石俊泽上诉称,涉案《个人贷款合同》为格式合同,应认定无效。本案应由上诉人即原审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故请求本院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尹金孚与宁波通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以下简称“通商银行上海分行”)签订的《个人贷款合同》约定争议向通商银行上海分行所在地人民法院诉讼,上述约定表述明确,不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规定,且并未免除条款提供方责任、加重尹金孚责任或排除其主要权利,当属有效。通商银行上海分行住所地位于上海市浦东新区,故原审裁定并无不当。上诉人的上诉请求及理由,缺乏必要的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员:孙雪梅
书记员:徐 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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